剑桥大学新学年取消面对面授课
当地时间5月19日,英国剑桥大学宣布下一学年将不会进行面对面授课,成为英国首所宣布全学年网络授课的大学。学校称在符合社交距离要求的情况下,仍可能举行较小的教学小组以面授教学。
剑桥大学表示,受新冠肺炎影响保持社交距离的要求可能还会持续,如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变化,学校会对此重新讨论。网友对此评论,表示剑桥大学变成函授大学了。
近期曼彻斯特大学也宣布,受新冠疫情影响下学期只保留线上授课。英国政府表示,即使大学继续采取网络授课的方式,学生们也仍需全额支付学费。
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场所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严格管控销售现场人员数量,分时分批引导顾客进入售楼场所。现场销售接待实行独立区域一对一服务,一个销售人员只接待一组客户(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得安排2组以上客户同时参观样板间;不得举办现场推介、抽奖摇号等聚集性活动。对需现场签约的,要采取预约制,严控现场人员密度,有序引导客户签订购房合同。通知全文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建立售楼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职责明确、运转有效、预案完备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确保售楼场所疫情防控不留死角。
委托代理机构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组建疫情防控工作组,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将售楼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开发企业要强化对售楼场所的日常督促检查。
(二)将售楼场所疫情防控纳入属地管理,开发企业要密切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防疫机构和乡镇(街道)沟通配合,确保防疫物资到位、防疫措施到位、人员信息情况掌握到位。
(三)要严格员工管理,实行“北京健康宝”绿码核验和体温监测机制,发现员工出现发热等异常健康状况,要按照疾控部门相关指引立即就医。同时,要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材料。
二、加强现场管理
(四)在售楼场所入口配备消毒液、测温仪、口罩等防疫物资,严格核验进入售楼场所顾客的“北京健康宝”绿码,并进行测温、消毒和人员实名登记,严禁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人员进入售楼场所,如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要规范售楼场所和样板间空调系统使用,优先采用开窗通风方式,确保场所内部空气流通;确需使用空调系统的,要保持全新风运行,并定期对过滤网、送(回)风口等部位进行消毒。要保证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等封闭空间主动通风设施运转正常。
(六)要加大对接触较多的桌(台)面、门把手、水龙头、扶手、公示展板等公共物品和部位预防性消毒的频率。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
三、严控人员聚集
(七)要严格管控销售现场人员数量,分时分批引导顾客进入售楼场所。现场销售接待实行独立区域一对一服务,一个销售人员只接待一组客户(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得安排2组以上客户同时参观样板间;不得举办现场推介、抽奖摇号等聚集性活动。对需现场签约的,要采取预约制,严控现场人员密度,有序引导客户签订购房合同。
(八)要强化进入售楼场所顾客的引导和服务,对出现人员聚集情形要及时引导疏散,并提醒顾客遵守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间距,尽量减少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做好个人清洁卫生。
四、加大科技应用
(九)鼓励开发企业充分利用电话、互联网、虚拟现实技术(VR)、直播售楼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开展线上楼盘展示、宣传等营销活动。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区块链等科技手段,推行线上选房及签约。
五、强化监督检查
(十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开发企业切实将售楼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售楼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疫情隐患及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编辑 杨利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网站
2、9条跨京冀公交线路恢复全线运营
2、9条跨京冀公交线路恢复全线运营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着了解到,北京市前期因疫情影响采取停驶措施的通勤香汐(安平香汐花园-郎家园)、811路(燕郊冶金一局-通州北苑路口东)、817路(大厂总站-郎家园);采取区间运营的805路(廊坊-通州北苑路口西)4条线路自5月17日首班车起恢复全线运营。
前期因疫情影响采取停驶措施的893路(天洋城总站-地铁潞城站);采取区间措施的917快(欧美亚汽车城-北京西站南广场)2条线路自5月18日首班车起恢复全线运营。
前期因疫情影响采取停驶措施的814路(上上城五期-大北窑南)、938快(香河总站-北京站东)、固安专线,自5月14日首班车起恢复全线运营。
编辑 杨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3、4年“面条鲜”之争出结果:加加胜诉,清香园不正当竞争
3、4年“面条鲜”之争出结果:加加胜诉,清香园不正当竞争
“吃面就用‘面条鲜’”,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的代表产品,“面条鲜”红极一时。而近几年,“面条鲜”实际上一直面临着知识产权纠纷。
新京报记者获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时显示,加加食品与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清香园”)的“面条鲜”之争位列其中。此案耗时4年,经3次庭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四川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条鲜”之争
“面条鲜”酱油是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的一款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热捧,销售区域遍及全国。而在2012年,四川清香园也开发了一款中坝“面条鲜”酱油,产品在包装、标签上均突出使用了“面条鲜”文字,并于当年11月上市,主要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
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在酱油包装、标签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其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专有使用权。2016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四川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面条鲜”系消费者区别不同种类调味品的依据而非区别产品来源的依据,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产生混淆。据此,二审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加加食品又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在2019年7月29日公开庭审认为: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在全国范围内宣传,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20年5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此案致电加加食品,加加食品方面表示,“面条鲜”、“原酿造”和“减盐生抽”是加加食品酱油品类的三大单品,是公司的重要业务构成。“面条鲜”之争最终以加加食品胜出结束,将会推动以“面条鲜”为代表的三大酱油类单品市场销售。
同日,新京报记者按照天眼查联系方式致电四川清香园,接听者称不知此事。新京报记者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四川清香园中坝“面条鲜”发现,已找不到相关产品了。
“知名商品”维权困难
耗时4年的侵权案以加加食品胜诉告终,该案件也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商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参与此次案例的法官认为,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这是一起‘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湖南最高法的庭审结果也是合理的。”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陈若剑表示。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在食品领域关于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2019年10月,北京一家糖果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轧糖、话梅糖使用了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近似的包装、装潢,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早在2009年,聚满仓公司就曾因为其生产“香脆米”与玛氏公司生产的知名品牌“脆香米”名称包装类似,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陈若剑还表示,“知名商品”的维权较为困难。认定知名商品,需要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情况等。“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这一般是较为困难的。这类型官司就比较难打,会耗时很长时间。”陈若剑说。
新京报记者 刘欢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