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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区中小学今起校园内脱口罩 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期:2020-05-29 14:57:47     浏览:4    
核心提示: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越秀、海珠、白云、番禺、天河、黄埔等多区中小学都收到了通知,校内可摘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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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区中小学今起校园内脱口罩 学生和授课老师在校园内无需戴口罩

广州多区中小学今起校园内脱口罩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越秀、海珠、白云、番禺、天河、黄埔等多区中小学都收到了通知,校内可摘口罩。

  最早下发通知的越秀区提到,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要求,中小学校人员: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从现在开始,学生回校时需佩戴好口罩,进入校园回到课室后,可以把口罩脱下装好,待放学时洗手后再戴上口罩排归程队离开学校。

 

  在越秀区铁一小,孩子们都在班里参加少先队活动,大家都摘下了口罩。五年(1)班女生祁子然表示,她是回到了学校以后,才知道可以在校内摘口罩了。老师一通知这个消息后,全班同学都惊喜得“哇”一声。大家迅速清洁手部然后摘口罩,感到呼吸都顺畅了。不过,戴了几个月的口罩如今在校内摘下,同学们也有一点点不习惯。“一开始像少了什么一样,不过上了一节课就好了。”祁子然说。

  学校老师表示,学生是否摘口罩以自愿为原则。除了摘口罩外,学校其他措施依然跟复学一样,即错峰上学放学、保持一定距离、不聚集,依然送餐到课室。
 

1、生父以女儿做诱饵绑架他人,北京发布利用未成年犯罪典型

北京日报客户端5月29日消息,北京高院今日向社会发布了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四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竟是生父诱导利用自己的未成年女儿实施绑架他人从而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显违背人伦常理。
 
黄某某等人绑架案:生父诱导利用未成年女儿实施犯罪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黄小某(女,16岁)系父女关系。2016年9月间,黄某某向黄小某提议实施绑架并索取赎金,且多次翻看黄小某的微信寻找作案目标。
 
后经两人预谋,于2016年9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歌厅门口,黄某某假扮黑车司机,将黄小某及其朋友林某(女,17岁)带至一胡同内。被告人黄某某对林某实施恐吓、捆绑,致林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黄某某驾车将林某先后带至河北省、山西省某处房屋内实施拘禁。
 
期间,黄某某多次以电话威胁的方式向林某亲属索要赎金300万元,并花费林某人民币500元。同年9月19日,民警将林某解救,并将黄某某及黄小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以绑架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黄小某有期徒刑三年。
 
【析案】
 
本案是一起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黄小某来自离异家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其生身父亲,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其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反而为满足个人贪欲,劝说并诱导黄小某滑进与其共同犯罪的泥潭,并将犯罪的魔爪伸向黄小某身边的未成年朋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显违背人伦常理。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足以警示我们:“欲教子先正其身”“父母德高,子女良教”。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一点一滴的“言传身教”,能够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子女的人生之路。为人父母,既有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也有教育他们明白事理、不走弯路的责任。每一位家长都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子女树立正直善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榜样。
 
此外,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一旦遭到父母、亲友逼迫、诱导自己违法犯罪,应当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勇敢地向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案并寻求保护。
 
周某等人抢劫案: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在成年被告人周某、李某的带领下,携带甩棍、木棍在北京市某餐饮街,以证照不全为由打砸陈某的摊位并勒索财物。
 
后袁某、殷某跟随周某、李某将陈某挟持至陈某的暂住地内,对陈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强行让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元。
 
该起案件中,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名成年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未成年人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殷某被判处缓刑。
 
【析案】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年人,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经验少等弱点,拉拢、引诱、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均系初中辍学后早早步入社会,法治观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弱,且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受到不良朋辈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恪守日常行为底线,遇事三思而后行,注意净化“朋友圈”,乐交诤友,不交损友。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也不可缺失,社区方面也要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
 
王某等人诈骗案:“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成立某技术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石某等人分别担任经理、业务员,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60余名被害人交纳“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17年2月至5月间,未成年被告人张某通过求职被上述公司招聘为“话务员”,后在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授意下,采用上述方法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该起案件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析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电信诈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案件。
 
在工作过程中,张某发现存在虚假状况后已有所警觉,但在王某等人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仍听从其授意使用“话术”给被害人打电话,致使多名被害人钱财被骗。
 
本案警示我们:当前,很多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打工,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且远离亲友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面对复杂问题不能理性分析判断,很容易为追求高薪而被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机构利用,甚至成为不法之徒违法犯罪的积极帮凶。
 
对于在外打工的未成年子女,家长一定要尽到监管职责,持续了解其工作、生活状态,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引导。未成年打工者也要擦亮眼睛,多与信任的亲友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审视工作环节的合法合理性,谨防盲目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
 
刘某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犯罪
 
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组织同乡祝某某(女,15岁)、马某某(女,15岁)、杜某某(女,17岁)、刘某某(女,17岁)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先后在北京市多个城区进行6起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事后刘某以卖淫女为未成年人为由,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借口为要挟,先后向6名嫖客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间,刘某负责上述未成年人的日常住宿和生活开销,并提供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且主要由其通过电话向嫖客勒索钱财,所有嫖资及敲诈勒索所得钱款均由刘某统一管理、分配。
 
法院经审理,以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决定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析案】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的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策划、预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以“未成年不会被处罚”“这活来钱快”“挣钱四六分成”等借口,拉拢、诱骗身边或熟悉的未成年少女加入其团伙,后通过控制未成年少女的经济自由等手段,一步步达到长期利用她们进行犯罪的目的。
 
本案警示我们:当前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各种诱惑,作为涉世不深、辨识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应当自尊、自爱、自强,自觉树立起道德和法治意识的“红线”,切不可贪慕虚荣、轻信他人;在受到不法分子操控后要积极想办法自救,择机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原题为《生父以未成年女儿做诱饵绑架他人!北京发布4起典型案例》)


2、京东集团战略投资国美零售,拟实现供应链互补

5月28日晚间,京东集团宣布战略投资国美零售,以1亿美元认购国美零售发行的境外可转债。
 
据悉,此次京东集团与国美零售达成战略合作,是继国美官方旗舰店正式入驻京东平台之后,双方在合作上的进一步深化。根据协议,双方将基于彼此多年沉淀的线上线下优势,实现更加高效的协同和商品供应链的整合互补,并将在物流配送安装服务上实现资源共享,以及合作开展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业务等。
 
此次合作也是京东集团的又一次战略延伸,一年多来,京东集团已经连续投资了五星电器、迪信通、联想来酷等企业,并针对不同场景打造出了京东电器超级体验店、京东家电专卖店、京东数码专卖店等一大批多样化业态。


3、强制报告!​九类未成年人遭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

据微信公号“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意见》还列举出九种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六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第二十条 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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