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小区22楼扔下自行车
近日,一辆儿童自行车从济南章丘区姜先生所在单元楼的22楼扔下,落到三楼平台上,车轮已经被摔变形。
这样的事情在姜先生所在单元楼发生了不止一次。危险物品频从天降居民心惊胆战不敢出门济南章丘区诺德名城小区事发的单元楼有31层,居民表示,之前就经常有人从高层扔下来生活垃圾等物品。
居民楼的三楼是一个公共平台,楼上的住户经常在这里晾衣服,现在因为高空抛物,大家都不敢使用这个平台。扔下来的物品有时会落到街边的商铺门前。有次一个铁索从天而降,落在离行人只有一米远的地方。姜先生就住在三楼平台旁边,经常听到高空坠物的巨响,感到心惊胆战。
抛物者行踪难觅业主自掏腰包安监控为了找出这个罪魁祸首,姜先生自掏腰包安装了三个摄像头。但因涉及居民隐私,楼道内无法安装监控,仅能从单元楼外侧拍到抛物者从高层扔东西的过程,却没能拍到这个人是谁。
“高空抛物”被写入《民法典》情节严重或可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之物品。律师认为,姜先生所在单元楼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抛物者有多次高空抛物行为,且物品大、楼层高,或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以进行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观察家
冒名顶替不是一件私事,是涉及高考公平的公共事件,即便没有被顶替成功,也要根据这一线索启动调查,严格审视。
据报道,6月中旬,康辉自传《平均分》中险些“被顶替”的情节引发关注。文中提到,当年高考康辉填报的志愿是北京广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前身)。当时的河北省,他和另外两人都通过了专业、文化课考试,且自己成绩最好。但等待许久后,却拿到了其他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在其父亲追查下得知,自己的成绩被一位竞争者的父亲以职务之便瞒报。最终经康辉父亲在各高校、相关部门之间奔走,康辉顺利进入广院。
康辉的这段自传描述,被一些人作为“八卦谈资”,感慨就连康辉当年也差点被顶替掉;部分自媒体则把这解读为“一个父亲的伟岸”,称“康辉的父亲用行动告诉我们,什么叫为人父的责任,什么叫善抚儿的担当,什么叫与邪恶抗争的正义,什么叫大写的男人”。
对于康辉来说,父亲为自己考大学四处奔走,避免了“被顶替”的厄运,自己的人生没有被冒名顶替而改变,是值得庆幸的,也要感恩父亲。但是,冒名顶替不是一件私事,是涉及高考公平的公共事件,即便没有被顶替成功,也要根据这一线索启动调查,严格审视,只要有人实施了冒名顶替的操作,就应该依法追查,只有对任何违规违法操作都“零容忍”,才能杜绝权力滥用,维护高考公平与正义。
康辉自传提供的信息,应该是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这起高考冒名顶替未遂案的线索。自传中写道:“后来父亲通过一些渠道得知,这次的问题出在一个负责报送成绩的人身上,他女儿刚好也是那一届考生,为了让女儿能够考上心仪的学校,他铤而走险跟同事做了这样一个瞒天过海的操作。”
这很明显指向当地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的负责人。自传描写的内容传递出令人不安的信息:在信息不发达的年代,这些人运作瞒报高考成绩只有这一次吗?仅仅只是为自己的子女而利用职权进行瞒天过海的操作吗?这些都是有必要向公众交代清楚的。
调查清楚这起冒名顶替未遂案,有双重意义。鉴于康辉自传的影响力,他的这段描述,已经勾画出当地教育考试招生部门有关人员联手进行违法运作的图景,如果不调查清楚,假如康辉所述并不真实,当地教育考试招生部门不就由此不明不白地有了违法运作冒名顶替的嫌疑了吗?而假如康辉所述属实,如果不进行调查,也就纵容了违法运作者。
所以,相关部门要根据康辉自传里提供的线索,循迹调查,并向公众交代调查结果,同时,还要启动排查,查清有无其他冒名顶替违法操作。
最近,山东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进行集中清查,已经清查出242名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者。这些冒名顶替事件大多发生在10多年、20多年前信息不发达且互联网技术没有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中广泛运用的年代。主动清查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对每个考生负责,捍卫高考公平。
不是每一个人的父亲都像康辉的父亲那样坚持维权,并懂得维权的路径。从被媒体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看,不少被冒名顶替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录取,没拿到录取通知书,就放弃了去查询录取结果,这是多么悲剧的事!
要维护每个普通学生的平等考试、录取权利,就应该对任何涉嫌冒名顶替的线索都不放过,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康辉在回忆自己高考录取“差点被顶替”时可以云淡风轻,但相关部门也不能只是看热闹,须闻机而动,查个清楚。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力支持和配合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力支持和配合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
央视新闻6月20日消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六月十八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作以下声明回应。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从国家层面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中央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时刻为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为保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所作出的重大举措,特区政府予以全力支持,并会履行职责,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有效实施。
自五月二十八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率先获安排在六月三日向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表达意见。特区政府对《草案》的说明摘要指出有关方面已认真研究了特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表示欣慰,尤其是有关法律起草过程中把握、遵循和体现的一个重要工作原则,即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特区政府同意《草案》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在承担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主要任务的警务处和律政司设立专职部门。特区政府正展开相关的筹备工作。
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说明摘要,法律草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应当遵循包括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假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重要法治原则和应当尊重和保障根据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明确规定应可释除公众疑虑。事实上,自《决定》通过后,中央有关机构已多次对外强调,有关立法将坚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不会影响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特区的法律制度。
(原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力支持和配合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