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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灌酒少女强行发生关系 回顾案情经过

   日期:2020-09-14 22:15:26     浏览:29    
核心提示: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罗梦纠集傅某、罗某1在江安县老友聚餐馆商议,对刘某霞(未成年人)灌酒,趁刘某霞醉酒后由罗梦实施强奸。

男子灌酒少女强行发生关系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罗梦纠集傅某、罗某1在江安县老友聚餐馆商议,对刘某霞(未成年人)灌酒,趁刘某霞醉酒后由罗梦实施强奸。傅某将刘某霞邀约到江安县魅迪KTV包间内,被告人罗梦、罗某1、傅某、于某共同对刘某霞灌酒,刘某霞醉酒后被罗梦、罗某1、傅某带至小坝长江边,并对刘某霞进行殴打、恐吓,要求刘某霞顺从并与罗梦发生性行为,后将刘某霞挟持到下长镇车站旅馆二楼一房间内,被告人罗梦强行与刘某霞发生了性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梦采用灌酒、殴打、恐吓方式,强行与未成年人刘某霞、张某婷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张某婷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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