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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家务补偿金 究竟发生了什么?

   日期:2021-04-29 15:04:25     浏览:37    
核心提示: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重庆一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经济补偿金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全职太太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读: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人应当获得另一方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全职太太在表面看来是轻松愉悦,但是背后付出的辛苦的劳动也只有自己能懂,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因为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再次回归社会,回归职场,重新获取生活来源会有一定的困难,并且法律上对于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和社会价值也是认可的,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经济补偿提起的程序:可以双方协议,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可以双方进行协议,在协议不成诉讼至法院的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进行提出,法官不会自行裁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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