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禁钓区用活泥鳅钓鱼获刑登上热搜,什么情况? - 汇能之窗网
推广 热搜: SEO  广州  贷款  深圳  网站建设  医院  用户体验  贵金属  机器人   

两男子禁钓区用活泥鳅钓鱼获刑登上热搜,什么情况?

   日期:2023-08-28 15:16:21     浏览:0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盐亭县两名男子因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以错误的方式钓鱼,被盐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个月、三个月不等拘役,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

两男子禁钓区用活泥鳅钓鱼获刑 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
两男子禁钓区用活泥鳅钓鱼获刑
近日,四川省盐亭县两名男子因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以错误的方式钓鱼,被盐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个月、三个月不等拘役,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

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刘某和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

接当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查获的渔获物、钓饵、钓鱼工具等进行封存、称重并拍照取证,刘某和段某对自己在禁钓河域使用活泥鳅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盐亭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段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资源。

为何不能使用“活泥鳅”钓鱼? 该院法官表示,一些“钓鱼人”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作为窝料、饵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这种“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属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那么,还有哪些钓鱼行为是禁止的呢?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1.电鱼: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2.毒鱼: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3.炸鱼: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4.光诱捕鱼: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5.“涸泽而渔”:利用工具阻断河道,将原有河道水抽出,从而捕捞渔获物。6.可视钓鱼:在钓具上增加可视设备,提高钓获效率。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汇能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汇能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www.wlchinahn.com/news/yunshu/202308/33715.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汇能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