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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小学生戴一米长翅膀返校 为什么要这样做?

   日期:2020-05-19 15:31:13     浏览:7    
核心提示:5月18日,山西各地小学高年级学生迎来开学日。 为了确保安全有序复课,不少学校使出“妙招”。

 太原小学生戴一米长翅膀返校

太原小学生戴一米长翅膀返校

太原小学生戴一米长翅膀返校

太原小学生戴一米长翅膀返校

1、可爱!太原小学生戴上1米翅膀返校

5月18日,山西各地小学高年级学生迎来开学日。

为了确保安全有序复课,不少学校使出“妙招”。

其中,太原市杏花岭区外国语小学四年级的学生都“长”出了一对一米长的翅膀。

精致型、粗犷型、灵动型……

材质、形状、风格各异的“翅膀”成为校园里一道特别的风景。

这些翅膀上都写着:“因为爱你,离你一米”。

 

2、58岁民警童心未泯,收藏上万本连环画

江苏常州。58岁的民警吴文峰童心未泯,对连环画情有独钟,三十年来收藏了上万本。他说这是自己孩童时代最喜爱的课外读物,现在通过收藏也能陶冶心情。

3、当“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自从Adidas联手美国歌手侃爷(Kanye West)推出yeezy(国内网友将yeezy音译为“椰子”)系列运动鞋之后,椰子鞋可谓家喻户晓,备受年轻一代消费者追捧。但是,当“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册商标时,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佰良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不侵犯大掌柜公司对其享有的第384939 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这意味着其他品牌厂商在宣传该款式的鞋子产品时,使用“椰子鞋”字样的行为不一定侵犯“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在相关产品上任意使用“椰子鞋”字样,使用者应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将该名称与相关注册商标划清界限。
 
使用“椰子”引发官司
 
让大掌柜公司与佰良公司对簿公堂的是第384939号文字商标“椰子”,该商标于1991年3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历经数次转让,该商标目前注册人为卓某伟。随后,卓某伟将该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后者又许可给大掌柜公司使用。佰良公司从事鞋袜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申请注册的“Dliziz 丁丽姿”商标于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
 
在经营过程中,佰良公司开设了名为“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上线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不过,这引起大掌柜公司的不满,其认为,“椰子”为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佰良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类产品上使用“椰子鞋”等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大掌柜公司被许可使用的 “椰子”商标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大掌柜公司将佰良公司起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莆田中院)。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椰子鞋”,搜索结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爷联名发布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柜公司也认可市场上把yeezy音译为椰子,认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见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 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所售鞋子的来源。而且佰良公司没有在商品标题中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文字“椰子”与大掌柜公司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佰良公司未侵犯大掌柜公司就“椰子”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大掌柜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大掌柜公司上诉称,首先,虽然“椰子”具有一种文化背景,但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的事实。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上搜索椰子鞋,并未导向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人为削减原告作为第25类“椰子”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违背商标法基本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不是以搜索结果为依据,而是以商标局对商标的核准注册为依据等。
 
佰良公司辩称,首先,椰子款鞋或椰子鞋是一种通用的鞋款名称,为类似Adidas旗下yeezy品牌的一个鞋款的通称。其次,佰良公司在商品详情的商品属性里面明确填写了公司的品牌,并在最重要与必要的地方明确标识了品牌属性,产品广告标题使用“椰子”仅起到宣传用途。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即明确了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的关键点在于,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椰子鞋”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被告使用“椰子鞋”字样仅是对其产品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或者刻意突出“椰子”字样,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人士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大多以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描述性使用,又称叙述性使用或说明性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进行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包括对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由于含有描述性成分的商标缺乏先天显著性,在发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效果上明显低于其第一含义的指代使用。如果禁止他人的正当性使用,显然是将一种公共资源演变为一种垄断性资源,这对于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对于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是有害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某一件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元素,在其获得注册后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被无效前,其相关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就可以随便使用,他人需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使用,尽量与注册商标划清界限,否则还会有侵权风险。”该人士指出。
 
(原题为《同是“椰子”鞋,未必会侵权》)

3、黄西勤委员:对困境未成年人建国家监护制度,从严追责虐童者

年来,由于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等原因,全国各地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她表示,各地虐童案的发生,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避免以罚代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这份提案中,除黄西勤外,还有温思美、黄先耀等45名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联名。
 
虐童案时有发生,施暴者多受行政处罚
 
黄西勤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出台了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类似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仍有发生。如“南京女童饿死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究其原因,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
 
黄西勤指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上述规定缺乏具体执行配套措施,比如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指定谁来做监护人?没有适格的监护人怎么办?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最终兜底人?这些问题需要一系列完整细致的法律配套制度来支撑,并非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可以涵盖。
 
此外,黄西勤在提案中还提出现行法律对于困境未成年人援助救济手段单一的问题。她指出,监护人由于经济困难,想摆脱监护责任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是虐童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监护人受教育程度低、心理不健康,把未成年人作为泄愤对象,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管义务,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被消极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救助途径仍较传统,限于民政补助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多以资金或物资救济为主。
 
黄西勤表示,虽然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已明确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也规定,虐童情节恶劣的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施虐者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一方面基于传统人情,另一方面顾虑追究刑事责任后被监护人面临无人监护的局面,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时往往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了事,无形中助长了犯罪者的施虐行为。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虐童者从严追责
 
基于以上原因,黄西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充分考虑无适格监护人或监护人严重失责的情况,既要明确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之后的后续监护责任的具体承担措施,更要确认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最后兜底责任。
 
她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有类似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作为签约国之一,落实国家监护制度既是践行成员义务,更有利于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
 
此外,黄西勤还建议,要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为国家履行监护人职责的重要阵地。她表示,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本上是在各地救助站的基础上增设改造,功能多限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只是临时帮扶,也不涉及广大未流浪的困境未成年人。建议在设立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国各地现有儿童活动中心教育科普托管等完善的功能设施,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对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同龄人同步、同态的正常国民教育。
 
黄西勤指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监护有偿原则,他们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实施了监护补偿原则,在这些国家,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
 
黄西勤据此建议,我国应在尊重事实前提下兼顾公平,探索建立监护补偿制度。她表示,目前我国经济条件已明显改善,且面临老龄化及少子化趋势,应将未成年人生活费支出也纳入个税抵扣范围,并在有条件地区试点直接给予监护人补贴制度,有效减轻监护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助力二胎政策进一步落地。
 
最后,黄西勤在对虐童者刑事打击方面也作出相关建议称,应严格追究虐童情节恶劣者的刑事责任,在完善临时监护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避免以罚代刑,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4、全国扫黑办:1481名境内逃犯到案987人,到案率66%

中新网5月19日消息,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19日介绍,今年4月9日,根据全国扫黑办统一部署,公安部以1712名涉黑涉恶在逃人员为目标,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逃犯清零”行动,对涉黑涉恶在逃人员展开凌厉攻势。截至目前,1481名境内逃犯到案987人,到案率66.6%;潜逃境外逃犯到案37人。其中,22名A级通缉令逃犯到案14名。
 
1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杜航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确保“逃犯清零”行动目标的顺利实现,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全国扫黑办工作部署,持续加大追逃力度,努力实现涉黑涉恶逃犯清零见底。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压实立案地、户籍地、潜藏地的属地责任。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逃犯,如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的主要涉案在逃人员,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最高等级的要求布控查缉,立案地省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研究,科学调配警力,强化工作保障。
 
二是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逐人成立专班,全面分析研判每一名逃犯的基本情况和潜逃去向,完善“一逃一档、一逃一策”工作机制,挂图作战、对账销号。根据抓捕情况,公安部将视情况分批发布A级通缉令。
 
三是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和高科技手段,加强情报研判分析,强化整体作战、合成作战。
 
四是进一步强化国际合作。对潜逃境外的逃犯,公安部将根据境内外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强化国际警务协作,积极协调相关国家和地区协助查缉抓捕。
 
五是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公安部将综合运用每日调度、每周通报、约谈督导等措施,督促各地尽快实现清零目标。
 
“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国公安机关对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追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表示感谢,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杜航伟说,奉劝那些藏匿在各地甚至境外的黑恶逃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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