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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雨天气来袭遭朋友圈刷屏 网友:真是白天懂了夜的黑!

   日期:2020-05-21 16:33:54     浏览:42    
核心提示:5月21日,北京雷雨天气来袭,遭朋友圈刷屏,下午3点宛如凌晨3点,网友:北京突然黑天了。网友表示,天怎么突然就黑了?真是白天懂了夜的黑!

 北京暴雨来袭遭朋友圈刷屏,下午3点宛如凌晨3点,网友:北京突然黑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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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雨天气来袭遭朋友圈刷屏

 5月21日,北京雷雨天气来袭,遭朋友圈刷屏,下午3点宛如凌晨3点,网友:北京突然黑天了。网友表示,天怎么突然就黑了?真是白天懂了夜的黑!据北京市气象局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气象台2020年5月21日12时45分发布雷电蓝色预警信号:预计当前至21日21时,北京市有雷阵雨天气,局地短时雨强较大并伴有6、7级短时大风,请注意防范。


1、北京升级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新京报快讯 北京市气象台2020年5月21日15时30分升级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当前至21时,本市有雷阵雨天气,局地短时雨强较大,并伴有冰雹和7级以上短时大风,请注意防范。
 
编辑 刘佳妮
 
来源:北京市气象台

2、武汉中考取消体育现场测试 一线抗疫医务人员子女加分

新京报讯(记者 樊朔)5月21日,武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本年度中考体育现场测试及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考查,拟对2020年参加中考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其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后参加录取。
 
通知规定,取消本年度中考体育现场测试。体育考试满分为30分,其中平时体育成绩占15分,体育测试成绩占15分。平时体育成绩以初一、初二和初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结果计取;体育测试成绩全体考生按照15分满分计取,不再组织现场测试。
 
取消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考查。为避免因组织学生实验技能操作考查而造成人员聚集,暂停组织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统一考查,考查工作由各学校自行组织。
 
此外,武汉市本年度中考将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分。武汉市中考政策性优录加分项目共三类,分别为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10分、5分,2020年继续保持不变。为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关爱和政策倾斜,拟对2020年参加中考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其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后参加录取,实行计划单列。
 
对于成绩公布及录取工作,武汉市教育局规定将在8月1日公布武汉市中考成绩; 8月中下旬各招生学校分5个批次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新京报记者 樊朔 校对 柳宝庆

3、三部门: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新京报快讯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告全文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编辑 杨利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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