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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当选全国政协秘书长 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期:2020-05-27 18:47:25     浏览:13    
核心提示:新华社5月27日快讯: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闭幕会举行,大会选举李斌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李斌当选全国政协秘书长
 
 新华社5月27日快讯: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闭幕会举行,大会选举李斌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此前,全国政协秘书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夏宝龙兼任。5月19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意夏宝龙不再兼任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职务。

2020年2月,夏宝龙已兼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李斌简历

李斌,女,汉族,1954年10月生,辽宁抚顺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1971-1974年 吉林省通榆师范学校、长春师范学校学习

1974-1978年 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学院教师

1978-1982年 吉林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2-1984年 吉林省长春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干事

1984-1987年 吉林省长春市委讲师团副主任

1987-1990年 吉林省长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社科联副主席、市委讲师团副主任

1990-1994年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其间:1991-1994年挂职任长春市二道河子区委书记)

1994-1998年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3-1995年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1998年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2000年 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2000-2000年 吉林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2000-2001年 吉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2001-2007年 吉林省副省长(2000-2004年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7-2007年 吉林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7-2008年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08-2011年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2012年 安徽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12-2013年 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2013-2018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8-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共第十七届、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图片简历来源:中国政协网)



1、香港警方:超240人在中环等地涉参与非法集结被捕 

原标题:香港警方:超240人在中环等地涉参与非法集结被捕
 
据央视新闻消息,5月27日,有暴徒在香港铜锣湾、湾仔和旺角一带非法集结及作出严重暴力违法行为。据香港警方公布,有超过240人在中环、铜锣湾和旺角地区涉参与非法集结被捕。
 
编辑 刘佳妮
 
来源:央视新闻


2、全国人大代表徐玖平:建议公积金由“强制”改“自愿”

新京报讯(记者 吴娇颖 罗振宇)今年全国两会,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引发代表委员热议。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表示,公积金制度改革应由“强制”转向“自愿”。
 
他建议,先制定公积金“强制”与“自愿”并行的过渡期政策,通过财政提供利率补贴和动态调整存贷比等方式推动自愿缴存,开展公积金制度改革试点。
 
现状:“现有公积金制度存在资源错配和浪费问题”
 
徐玖平表示,其建议公积金制度由“强制”向“自愿”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全国公积金缴存人数仅1.4亿人,相对于社会从业人数占比不高,而且大量的真正有住房消费需求的社会群体,并没有被纳入这项专门制度的保障。”徐玖平认为,这从公积金贷款所占住房个贷市场份额可以看得出来,资源错配现象明显存在。”
 
同时,他认为,大多数民营企业职工没有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企长期反映的社会负担重、成本压力大,需要反思相关制度设计。
 
更被公众所关注的,是公积金缴存余额可否被“唤醒”,成为居民可支配收入。
 
“我认为这是可能实现的。”徐玖平解释,因为公积金完全依赖于互助性缴存提供发放低息贷款流动性支持的缘故,它只能在“低存低贷”的机制下运作,也只能以多数缴存人的“低存”损失来支持少数人的“低贷”福利,运行效率和效益高不起来,而且产生巨量的社会财富沉淀,“活钱”变成“死钱”。从社会消费的角度,这是一种浪费。
 
“如果能够采用金融化的融资手段,没有住房贷款需求的缴存人,公积金可以变成工资发放。对有住房贷款需求的新市民等社会群体,通过国家补贴来激励参与长期住房储蓄,同样可以实现低息贷款购房。” 徐玖平表示,这样可以重新激活公积金制度功效与活力,更好地支持住房消费,同时释放更多的社会购买力。
 
建议1:制定“强制”与“自愿”并行的过渡政策
 
“公积金由‘强制’向‘自愿’过渡,我认为是最终的方向,但为保证制度平稳运行,同时减少改革震荡,需要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有一个逐步接受与消化的过程。”因此,徐玖平建议先行制定过渡期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的“双轨运行”。
 
具体如何执行,他表示,因为流动性平衡的需要,可以考虑暂时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强制缴存义务,另一方面尽快终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强制缴存义务。
 
“这样,企业可以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将原来配缴的公积金作为工资向职工发放,而且因为免除职工强制缴存的义务,可以更进一步增加企业职工的可支配现金收入。” 徐玖平说。
 
建议2:为自愿缴存提供利率补贴 开展改革试点
 
徐玖平同时指出,要实行强制和自愿的双轨运行,需要建立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体系,以满足新市民等住房消费需求群体低息贷款的需要。为此,他建议,明确创建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体系的政策要素。
 
“首先中央财政对自愿缴存提供利率补贴,激发新市民等住房需求群体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动力。当然,适应自愿缴存群体的收入不稳定的特征,可实行灵活缴存。”徐玖平表示,这样可以弥补大量需求群体被实际上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的公平性缺陷问题 。
 
在现行公积金制度下,公积金流动性是按较大的存贷比与较低的额度上限在管理和实现平衡,这导致权利义务不匹配,且不利于多缴长存。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公积金贷款还被视作“鸡肋”。
 
因此,他也建议,可以按缴存人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和对应的存贷比,分段综合核定可贷额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配贷机制,根据市场房价水平变动及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可动态调整存贷比及低息贷款的额度上限。
 
此外,他表示,可以通过自愿缴存公积金运营产生的增值收益,形成自愿缴存公积金与外部资金融通的新的流动性平衡机制,保证自愿缴存政策体系的可持续运行。
 
不过,徐玖平也表示,由于改革公积金制度涉及一系列复杂矛盾和政策、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与智慧的试点探索,建议在各城市扎实开展公积金制度改革试点。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罗振宇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

3、30余代表呼吁制定国家豁免法,国际诉讼中保护国人利益


新京报讯(记者 李玉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提交了一份议案,呼吁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这份议案获得了30多名代表的联名支持。
 
马一德表示,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入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频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使得经贸往来中的冲突和矛盾激增,中国政府在他国被诉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尤其近期,以美国为首的多个国家借新冠疫情“污名化”中国并起诉索赔。然而,由于我国国家豁免法的缺失,对纠纷的解决、中国国家利益及自然人法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的地位。马一德认为,这种立法现状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实际需求,随着社会各界对国家豁免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制定国家豁免法的各项立法条件也已基本成熟,建议我国加紧制定国家豁免法,并采取限制豁免主义,以适应国际发展大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及公民法人的利益。
 
背景:
 
我国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国家豁免法
 
马一德表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调整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一国政府与他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内起诉与被诉的专门法律——外国国家豁免法。200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目的就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加强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法治和法律确定性,协调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过程中对国家及其财产的保障。2005年9月14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表明了我国的立场。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国家豁免法,有关豁免的规定仅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遗憾的是,这些规定都未涉及国家豁免本身的问题,这种立法现状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实际需求。”马一德表示,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法在国内法院对他国提起诉讼,只能到他国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我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我国法院在处理国家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更是无法可依,缺乏统一的处理机制,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现状:
 
国家豁免问题上我国常用政治外交的手段来处理
 
马一德介绍,目前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案件,大多以中国为被告在外国法院被起诉,外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国家豁免法对中国进行审判,然而其对中国的审判是否正当合理,中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去核实。虽然中国可以表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而对判决进行抗辩,但长此以往,政治手段终究不是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良策,这不仅会使中国的外资投入下滑,中国的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而且我国一贯采用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的态度,也会延误时机,给之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程序造成障碍。此外,中国法院面临相关豁免案件时又该何去何从?是否受理?受理后依据何法律进行审理?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只有尽快制定中国国家豁免法,才能为这些问题提供统一的解决机制,起到真正定纷止争的作用。”马一德称。
 
同时,马一德指出,法具有明确的指引和预测作用,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从而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我国常用政治外交的手段来处理,这种处理问题的不确定性,不仅会让海外的投资者陷入迷茫,还会导致理论上不同的认识,使司法审判人员产生困惑,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以及国民利益的保护。
 
例如,2011年“中铁公司案”中的人大释法与《公约》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使得中国豁免立场不明确、不清晰,许多潜在的外资处于徘徊观望的状态。
 
马一德认为,一部明确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在维护我国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进行民商事交往中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还能使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有一个明确预期,保证他们在经济领域与我国政府发生争端时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紧迫性:
 
对外交往增多,国家豁免问题频发
 
马一德表示,随着我国涉及国家豁免诉讼的增多,我国的国家豁免问题逐渐突出,亟须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范。特别是随着此次新冠疫情在各国的相继暴发,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为了转嫁本国政府防疫、控疫不力的责任,公然以中国政府瞒报疫情、防控不力等为由对我国进行污名化,甚至一些国家的个人或团体依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乃至个人提起诉讼,这些所作所为不仅是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这一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的践踏,也是国际霸权与强权主义的体现。这些诉讼的出现也再次说明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立法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马一德称,近40年来,中国的国家豁免问题频繁出现,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国内外都产生了深度影响。“一带一路”“亚投行”“中国加入SDR”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无一不在彰显中国经济环境发生巨变,可以预见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会遇到更多的国家豁免问题,将对国家豁免解决的策略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中国政府仍拘泥于现状,不尽快制定国家豁免法,那么中国在处理国家豁免问题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指导性的缺乏将会严重威胁本国市场经济。
 
马一德介绍,对于国家豁免法立法的重要性,英国大法官在审议英国国家豁免立法草案时坦率指出:“还有一个早日立法的强大压力,因为与最近通过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美国相比,英国正处在一个明显不利的地位。这在金融和商品市场上尤其显而易见。政府一直被催促,那些与各国从事交易的银行家和商人要求得到任何争端都能在法院诉讼的保证。”英国制定豁免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担心失去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受到纽约金融市场的排挤与威胁。中国作为贸易大国,需适应时代的变迁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国家豁免法,从而巩固和提升香港、上海这两个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
 
建议:
 
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
 
马一德认为,中国应根据时代环境的变迁,重新慎重地对国家豁免规则进行审视,“中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无论是从司法实践、国际条约还是从对外交往来看,都应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
 
马一德表示,从外国的豁免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与国际法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相悖。从长远来看,绝对豁免并不会使国家受益,反而会减损国家自身的利益,导致任何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另一国家成为不可能,即使立了案,外国国家也可以主张中国持绝对豁免而终止诉讼。这对我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
 
同时,他认为,中国在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被诉时,很难以绝对豁免的主张获得该国法院的支持,因为赋予外国国家豁免是由该国自身决定的。中国处于被动地位,从根本上受制于其他国家的豁免立场。因此,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对维护我国的利益是无济于事的。若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甚至执行。釆取限制豁免是适应当今国情的变化,有利于切实保护我国政府以及公民法人的利益,使在国内法院起讼外国国家成为我国公民法人获得救济的基本途径;并且会减少国外投资者的忧虑,有利于吸引外资。
 
马一德建议,在当前的历史阶段,中国应当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这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维护中国及其在世界各地的财产和本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丁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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